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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供熱檢修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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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供熱檢修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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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檢修應急預案篇一

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的減少或避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為加強該項工作的領導力度,成立兗州區熱力公司供熱應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王明春

副組長:莫成利顏向鋒劉慶國劉揚華唐小霞

成員:高維魯顏偉鄭波濤牛培東賈建亮張志剛李偉梁興

領導小組職責:

(一)根據應急預案做好各環節的準備工作;

(二)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總體組織協調;

(三)組織進行應急方案的操作演練;

(四)決定啟動或停止應急方案;

(五)組織恢復正常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二)承擔安全生產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負責協調各應急機構的關系,保持聯絡暢通。

(四)掌握匯總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為領導小組提供決策信息。

(五)負責事故發生后對外信息的撰寫和發布。

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綜合聯絡組,特、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組,搶修救援組,后勤保障組。

綜合聯絡組:組長由王明春擔任,成員由顏向鋒、莫成利、劉慶國、劉揚華、唐小霞、顏偉組成。

主要職責:

(一)負責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匯報。

(二)負責傳達落實領導小組的有關決策。

(三)負責聯絡公安、醫療等相關部門的救助支援工作。

特、重大安全事故搶修組:組長由莫成利擔任,成員由牛培東、李偉、賈建亮、張志剛組成。

(一)負責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實情、搶修、恢復生產等情況的收集匯總。

(二)負責提供調查和快速評估報告并將情況及時上報。

(三)負責特、重大事故發生后各項工作進展情況的報道。

搶修救援組:組長劉楊華擔任,組員李偉、鄭波濤、牛培東等組成。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事項的具體操作。

(二)組織保護、搶修、搶救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后勤保障組:組長由唐小霞擔任,成員由顏偉、梁興、李偉組成。

主要職責:

(一)負責協調聯絡消防部門,借用消防車輛補水,為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正常采暖用水提供保障。

(二)負責協調聯絡醫療部門,為特、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時對集中供熱公司職工及區民造成的傷害提供醫療保障。

(三)負責救援資金及其他急需物資的保障。

(一)加大特、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產教育力度,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二)加強安全生產的檢查力度,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陣地,對黑板報、櫥窗、橫幅等內容進行定期更換,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營造“人人講安全,人人重視安全”的氛圍。

(四)嚴格警衛值班制度,警衛人員值班時必須堅守崗位,不準遲到、早退,不準脫崗、睡崗、醉崗。

(五)警衛人員值班時應及時關鎖公司、分配站大門,禁止閑雜人員入內,按時分配站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處理。

(六)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詢問并向公司領導或公安部門報告。

(七)應急設備、材料定期檢修、檢查,確保完好。

(一)若發生熱源事故后,應做到:

1、及時聯系熱電廠總控室,了解事故的原因,組織人員進行搶修,及時通知廣大用戶。同時,安排人員協調相關單位積極行動起來,緊密配合用戶做好防凍工作。組織購買防凍保暖用品及時發放給用戶,直至供熱恢復正常。

2、供熱運行人員在事故發生和事故處理中,應堅守崗位,事故沒有處理完畢,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認真做好其它供熱設備的正常運行供暖工作。同時,告知用戶影響供暖質量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力爭將用戶的損失降到最低。

3、遇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建筑物受到重大破壞的事故,除了為制止事故不再擴大和搶救傷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應保護好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待公安、檢察、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的調查組檢查完畢后,經調查組同意方可清理現場。在特殊情況下,如有傷員需緊急搶救,必須及時清理時,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變動現場。變動現場的處理應當盡量縮小范圍,移動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保持原狀,為事故調查創造條件。

4、及時組織應急搶修分隊,全面分析事故現象、準確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并進行搶修。

5、在搶修過程中,要做到連續作業,搶修不完成不準離開現場,確保盡早恢復區民的正常供熱。

(二)停電應急措施:

1、成立由主管生產副經理、站長、各值班長、電工組成的停電應急小組,要求小組人員在發生停電事件得到通知后二十分鐘內趕到現場采取應急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將不良影響降到最低點。

2、公司立即啟動停電應急措施,首先關閉分配站混水泵前后的閥門,避免形成旁通影響供熱效果。同時,協調供電公司盡快恢復用電,以保證分配站的安全運行。

3、如果天氣寒冷,停電時間較長,公司在與電力公司聯系協商的同時,立即通知用戶做好保暖防凍工作。

(三)當分支閥門損壞時,及時組織搶修人員,關閉上一級管網閥門,更換損壞的閥門。及時報告給組長,通知熱用戶,做到連續作業,搶修不完成不準離開現場,確保盡早恢復區民的正常供熱。

(四)當管網發生滲漏、焊縫開裂等故障時的應急措施:

當主管網出現滲漏,出動搶修人員找出滲漏點,以人工、機械相互配合挖出滲漏點,同時,以全新的“堵漏技術”,在不用焊接、不怕見水的前提下,短時間內處理完畢,保障供熱安全。

(五)當電器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措施:

根據電器設備的工藝特點,準備各種備品備件及電器設備,同時也與電器經銷商達成協議,24小時隨時提拱電器元件與電器設備。遇有電器故障危急安全生產時,應立即向廣大用戶說明原因,協助用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暖防凍工作,組織人員進行搶修并盡快恢復生產。

(六)如出現職工集體怠工現象,為確保正常供熱,需以下人員上崗。

分配站、管理人員、運行值長3人

從社會招聘或由區建設局下屬單位調配維修工:10人

從區自來水公司調配電工(具備電工證):2人

從區政養護處調配司泵人員:4人

從太陽紙業電廠調配8個熱力站維修人員,每站3人,共計24人。

從社會招聘或從區建設局下屬單位調配。

維修班:

氣割、電焊(具備焊工證)2人,換熱站及分配站維修班6人,管道工及相關維修人員6人,暖通專業1人;人員從社會招聘或由區建設局下屬單位調配,保證在2小時之內到崗,正常供熱。

(七)機械安排:

1、挖掘機2輛區政公司1輛、社會雇傭1輛

2、運輸車4輛區環衛處提供

3、鏟車2輛區政公司1輛、社會雇傭1輛

4、發電機2臺區政公司提供

5、焊機2臺熱力公司提供

6、吊車2輛社會租用

7、氣割2臺熱力公司提供

8、消防車2輛消防中隊提供

9、水車2輛區環衛處1輛、園林處1輛

以上機械設備隨時由區建設局調配。

為確保城區供熱安全,預防處理突發事件,牽頭單位及各參與單位要在平時結合自身的工作同時,廣泛向群眾宣傳應對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熱力公司等相關單位要在日常維修中有針對性的培訓管網搶修技能,真正做到有備無患。

在供熱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區政府將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事件責任人和遇突發事件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損失及嚴重后果的當事人、責任人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供熱檢修應急預案篇二

1.1 供熱突發事件風險

冬季供熱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供熱設施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供熱行業突發事件的風險除了供熱設施本身突發事故造成的停熱影響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外,還有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以及復雜社會矛盾對正常供熱的影響,并由此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1.2 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常備不懈的應急工作方針,以確保冬季安全穩定供熱為核心,充分發揮供熱行業的力量和資源,建立信息互通,技術協作,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排查、協調、解決影響冬季穩定供熱的各種矛盾和隱患;以維護首都社會穩定為目的,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速"的供熱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全面提高北京市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下,開展供熱事故、事件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搶修搶險、救助、恢復供熱等各項應急工作。

(2)屬地管理。依靠區縣政府和區縣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總體要求,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揮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事故、事件。

(3)分級負責。各區縣、供熱企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制定和完善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準備工作,并參與供熱事故、事件處置工作。

1.4 編制目的

為提高本市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科學、有效、快速處置冬季供熱突發重大事件,預防和減少供熱突發事件對居民正常采暖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冬季供熱安全,在總結本市供熱應急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實踐的基礎上,編制本預案。

1.5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北京市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的通知》、《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依據,制訂本預案。

1.6 適用范圍

1.6.1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影響正常供熱的突發事件,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駐華使領館供熱突發事件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1.6.2本預案規定了本市在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情況下,市政府決定臨時調整本市采暖期時間、室溫標準等而做出的各項響應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應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各供熱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專業應急預案。

1.8 供熱突發事件等級

依據供熱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事件等級。

1.8.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首都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

(3)本市冬季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的影響。

1.8.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較大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產生嚴重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500萬平方米以上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25萬平方米以上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重大影響的。

1.8.3較大突發事件(ш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導致較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產生較大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較大影響的;

(4)單處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5)困難群體居住相對集中,采暖費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力保障正常運行的;

(6)影響重點地區和重點用戶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下,預計12小時內即可恢復的;

(2)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影響的;

(3)單處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4)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經協調未果,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下的,視為發生一般等級的突發事件。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是供熱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市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

2.1.2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

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內組建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是:

(1)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對供熱應急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下達應急指令,緊急指揮調用社會資源,協調各部門工作;

(3)協調、指導區縣、供熱企業(單位)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區縣、供熱企業(單位)相關工作。

2.1.3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應急辦")設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市供熱應急辦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編制、修訂北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2)組織排查、協調、消除供熱突發事件的安全隱患;

(3)收集、分析和上報有關供熱突發事件信息;

(4)具體組織指揮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發布黃色、橙色、紅色的供熱預警建議;

(6)分析總結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組織建設供熱應急救助體系;組織建立市級供熱應急隊伍、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全市供熱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供熱應急保障資金;

(8)聯系本系統專家顧問組;

(9)與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輿論調控工作。

(2)市維穩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供熱燃料的總體平衡和應急儲備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處理因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

(5)市監察局:負責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

(6)市民政局:負責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協助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9)市環保局:負責協助解決因煤改清潔能源引發的供熱問題。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處理因拆遷、建設開發、物業管理等引發的供、用熱糾紛。

(11)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開展工作;指導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好供熱能源生產、采購、調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供熱煤炭儲備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供熱燃料應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負責協調解決供熱事故搶修時的掘路、占道等問題。

(13)市農委:負責協助區縣及相關部門處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建設農民自住樓房的供、用熱糾紛。

(14)市審計局:負責對供熱應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5)市政府外辦:負責供熱突發事件中涉外事務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16)市社會辦:負責指導、協調區縣社區管理機構配合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17)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做好監管范圍內國有破產企業和特困企業職工的供熱救助工作。

(18)市質監局:負責供熱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19)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供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負責協調涉及人防工程內供熱事件的處理工作。

(21)市信訪辦: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指導、協調和處置工作。

(22)市氣象局:負責天氣變化情況的監測和預報,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供暖氣象保障專題會商。

(23)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影響正常供熱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調供熱燃料運輸車輛、搶修車輛的通行保障以及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時的交通維護疏導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中央駐京單位的供熱問題。

(26)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協調解決駐京部隊的供熱問題。

(27)市熱力集團:負責城市熱網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28)市房地集團:組織所屬供熱單位、供熱區域內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9)市燃氣集團:負責做好燃氣供應,協助處置因燃氣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氣的實物救助。

(30)市自來水集團:負責做好自來水供應,協助處置因自來水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

(31)市電力公司:負責做好電力供應工作,協助處置因電力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電的實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市級煤炭30萬噸、燃油3000噸應急儲備以及5萬噸中轉應急保障,保證冬季供熱用煤、用油的緊急調配和實物救助。

(33)各區縣政府:按照供熱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保障本轄區正常供熱;協調解決供、用熱糾紛;制定本轄區相應供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3 供熱單位職責

供熱單位應在保障正常供熱基礎上,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備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按本預案要求,對供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快速處置。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2.5 專家顧問組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聘請專家,成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首都中長期供熱安全規劃、保障全市供熱安全穩定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3)為處置特別重大、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3.1 預防措施

3.1.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定期檢查供熱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的情況,要求供熱單位加強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及時控制和消除影響供熱運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熱的條件。

3.1.3供熱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供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通訊保障和突發事件處置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組織應急演練。進入采暖期后,確保應急隊伍隨時處于救援狀態。

3.2 監測機制

3.2.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進一步加強熱、電、氣聯供聯調平臺的建設,利用信息化和互聯網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位和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測,建設并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能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

3.2.2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生產運行調度的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對循環泵、應急補水等主要供熱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并增加超溫超壓預警裝置,不斷完善調度系統的智能監測、智能預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需求監測,尤其是大用戶的管理,避免因供電、供熱負荷變化對供熱管網運行產生破壞性的影響。

3.2.3針對持續低溫天氣對本市正常供熱的影響,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并對天氣的變化趨勢做出判斷和預報,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3.2.4各區縣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企業(單位)保持聯絡暢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供熱情況和動態。市供熱應急辦依托供熱信息平臺實時監測全市供熱動態。

3.3 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供熱突發事件,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4 預警報告

出現下列可能影響正常供熱的情況時,有關部門、區縣和供熱單位應立即作出分析判斷,并開展先期處置。如需上報,要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和預計影響的'程度(受影響用戶數量)、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市供熱應急辦。

(1)因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等,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2)因天然氣、燃油、電力、煤炭、自來水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供應系統出現故障事故,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因極端天氣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4)因其它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5 預警發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當年的11月1日),全市即開始進入供熱突發事件藍色預警期狀態,并于法定采暖期結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藍色預警自動解除。不再另行發布和解除預警。

黃色預警由市供熱應急辦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授權區縣發布和解除。

橙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5.2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供熱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5.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預警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5.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5.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6 預警響應

3.6.1發布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后,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分工立即做出響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進入供熱藍色預警后,供熱單位要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確保安全穩定供熱。

(2)發布黃色預警后,由市供熱應急辦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

(3)發布橙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召集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4)發布紅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集工作組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3.6.2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4.1 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應急響應

4.1.1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

(1)時間范圍: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熱時間為不早于11月1日,結束供熱時間為不遲于3月31日。

(2)氣候依據:經過氣象會商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啟動供熱;預測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延長供熱。

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熱或延長供熱。

4.1.2提前啟動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隨時啟動供熱的準備。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啟動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并在指令下達后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

各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熱的指令。

4.1.3延遲結束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延遲結束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遲結束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延遲結束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4.1.4臨時調整采暖期對供熱單位的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采暖用戶調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

4.1.5當出現持續低溫天氣時,在全市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正常的情況下,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工況連續運行,在確保供熱系統安全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提高供熱出力保障供熱。

4.2 信息報送

4.2.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知情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撥打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電話,報告供熱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影響范圍等信息。

4.2.2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報告或通報事發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單位),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自行組織處置,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立即報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3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熱應急辦督促、指導相關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組織處置;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信息不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

4.2.4發生在重要時期、重點地區的事件信息報告,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市、區縣兩級供熱管理部門要立即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

4.2.5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供熱突發事件,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情況報市應急辦,并同時通知市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外宣辦等部門,視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4.2.6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市屬各大型供熱企業、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區縣供熱中心、市屬大型熱電生產企業、市燃氣集團、市自來水集團、市電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應當按要求向市供熱應急辦提供本單位應急負責人的手機、辦公電話等通訊信息,并在信息變化時及時更正。采暖期內,確保通訊暢通。

4.3 啟動處置

4.3.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供熱單位及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人、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調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據供熱突發事件級別,及時向區縣、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同時向有關采暖用戶通報供熱突發事件情況。

4.3.2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啟動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本地區、本系統的搶修搶險隊伍實施搶修搶險或實施應急救助,盡快恢復供熱。

4.3.3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根據事件級別及時向市供熱應急辦報告。市供熱應急辦根據事件級別和種類進行果斷處置,需調動有關人員和市級搶修搶險隊伍參與處置時,應立即調動并趕赴現場組織指揮。

4.3.4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件,市供熱應急辦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并根據市應急辦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4.3.5市供熱應急辦根據發生供熱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對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法保障正常供熱、確需實施應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熱的,實施必要的供熱應急救助。

4.4 指揮協調

4.4.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4.4.2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

4.4.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事發區縣,啟動ⅲ級響應,以事發區縣政府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區縣政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iv級):由事發區縣啟動iv級響應,并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供熱企業(單位)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必要時,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負責人或市供熱應急辦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5遇有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假日期間發生的供熱事件,按原事件分級順次提高一個響應級別。

4.5 處置措施

4.5.1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或發生管線泄漏需啟動應急預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由屬地政府和供熱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情況制定處置方案,負責指揮現場處置、搶修搶險等作業,落實后勤物資保障、通信聯絡等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處置情況,同時向采暖用戶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2)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要保證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應急搶修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按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搶修;

(4)對難以恢復的故障,現場指揮部要組織力量向采暖用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具備條件時,對老、弱、病、殘、孕、幼用戶實施臨時性過渡供熱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5)對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可以拆除、遷移;

(6)按照資源共享,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現場指揮部可以向有關的鄰近單位緊急調用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設備和相關人員,被調用單位應當服從;

(7)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區縣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因供、用熱矛盾糾紛導致出現聚眾或群體性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產生嚴重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由事件發生地區縣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5.3出現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批準,按照"有保有壓"即"保居民、壓公建"的原則,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5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區縣政府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6發生涉外供熱突發事件時,市政府外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為現場處置和搶修搶險提供必要條件。

4.6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4.6.1較大以上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本市相關應急預案,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指派專人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組織、現場采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6.2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言人負責擬定新聞通稿、新聞發布會的組織、現場采訪的管理,其他人員不得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新聞發言人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經初步核實的情況和政府已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公眾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6.3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供熱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部門共同組織。

4.7 應急結束

4.7.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7.2特別重大和重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分別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4.7.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5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區縣,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5.1 適用范圍

采暖期間原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或者拒絕向其所服務的居民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對其供熱設施進行應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況經過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無效后,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時,應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拒絕應急接管的供熱單位,如果出現影響人民群眾采暖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為實施應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對依法采取應急接管處置措施的供熱突發事件,有關區縣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執行接管任務的供熱單位,遇到阻礙時,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確保被接管區域內實現穩定供熱。

5.3.2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3.3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后發生的凈損失,經人民政府批準,市、區縣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

6.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按事件級別由市、區縣供熱應急辦組織開展供熱事故損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對應急救助做出評估,制定事后恢復計劃并盡快實施。

6.2必要時,組成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小組,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處置結束后,按要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市應急辦。

6.3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單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6.4事件處置對本預案的完善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由市供熱應急辦提出完善、修改本預案的工作建議。

6.5冬季供熱期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本采暖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市應急委。

7.1 組織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供熱保障聯動協調機制,對供熱隱患進行排查并協調相關工作,確保正常供熱。

7.2 搶修搶險隊伍保障

本市組建市、區縣兩級30余支供熱應急搶修、搶險作業隊伍,服從市、區縣供熱應急指揮部門的調動。搶修搶險隊伍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作業人員具有豐富的搶修搶險經驗,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限空間作業規范,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定期開展崗位技術練兵、預案演練、業務技術培訓。

各供熱單位均應當具備一定的供熱事故自救能力。無能力自救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供熱企業負責應急處置。

7.3 物資保障

各供熱單位必須組建供熱突發事件搶修搶險隊伍,建立并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機動車、電焊機、氣焊工具、電動試壓泵、汽油抽水泵、電動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燈、便攜式流量計、紅外線測溫儀、數字燃氣檢測儀以及各種規格的管材、閥門和水暖件等搶修搶險物資器材。

7.4 技術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建成立全市供熱行業專家技術組,及時處置和指導責任單位處置突發事件。

7.5 資金保障

7.5.1市、區縣政府負責建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會同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制定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

7.5.2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5.3市、區縣供熱應急處置部門所需的供熱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7.6 培訓和宣傳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對本預案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相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預案,進一步增強預防和處置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

各區縣政府負責全面組織本轄區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對本預案及應急知識的培訓,豐富一線工作人員業務知識,提高供熱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能力。

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單位內部刊物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7.7 演練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市應急演練管理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供熱突發事件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磨合指揮協調機制,加強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確保能快速有效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8.1 名詞術語

冬季供熱的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內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時;除室外日平均氣溫影響因素以外,本市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

8.2 預案管理

8.2.1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和單位職責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

8.2.2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2.3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8.2.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京應急委發〔20xx〕9號)同時廢止。

供熱檢修應急預案篇三

為應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城區突發性停暖、供暖設施損壞、與供暖有關的人員傷亡等事件發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事件搶險和救援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結天津市供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一)城區供暖主要危險源包括:供熱管網、換熱站壓力容器、電機水泵等轉動的機械設備、高低壓配電柜、電源、外網輸水熱網等。

(二)供熱水網破裂等原因可誘發事故,影響小區供暖。

(一)建立供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趙棟杰

副總指揮:王丹(一號站站長)

楊玉武(二號站站長)

成員科室:辦公室、工程運行部、物資科。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聯系電話:59613020、59613016

(二)救援隊成員:

一分隊:張鑫、吳芝彪、孫奎富。二分隊:曹瑞昌、侯鳳來、楊慶武。三分隊:楊國山、張國元、孫麗明。

(三)供熱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協調供熱重大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落實辦事處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轄區供熱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辦事處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貫徹天津市、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方針,根據市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擬定轄區供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成員對事故積極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轄區供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轄區供熱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工作。

(四)各部門職責:

辦公室:對應急事故緊急處置的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和情況

匯總通報;協調解決在供熱工作中出現的影響居民正常供熱的緊急情況。

工程部:負責制訂供熱水網應急事故的技術方案,并監督其實施。

物資科:負責冬季供熱、用電、用水的聯系協調;負責做好所轄設備的維修保養、事故應急搶修;提前做好應急備(配)件的購買申報計劃。

維修隊:保障熱水網的安全、平穩運行;負責做好所轄設備的維修保養、事故應急搶修;提前做好應急備(配)件的購買申報計劃。

客服中心:負責向用戶及媒體做好供熱搶修的說明及解釋工作;做好供熱搶修的后勤保障和熱用戶信訪工作。

財務科:負責應急資金的啟動使用工作。

物資科:負責供熱搶修所用的物資的及時購置和普通部件的備存工作。

運行管理科:負責協調解決涉及居民住宅因建設開發出現的供、用熱糾紛,及新用戶入網手續的辦理、發證工作及相關統計工作。

收費科:負責協調解決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熱費的矛盾,及用戶不熱等相關問題的解決處理工作。

(一)危險源監控:

1、運行管理科、工程運行部負責對供熱管網監測工作,經常對供熱管網進行檢查巡視,工程部負責供熱運行預警工作,對供熱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

2、在轄區供熱覆蓋范圍內建立多個測溫、測壓點,與各換熱站操作系統組成監測網絡,按要求定期對供熱溫度壓力進行檢測。

(二)預警行動:

1、預警信號發生后,由運行管理科立即向全體搶險組織機構匯報并盡快向現場負責人發送預警報告,各部門進入預警狀態,隨時準備投入搶險任務。

2、符合本預案啟動條件時,立即發出啟動本預案的指令。

(一)在單位值班室設立應急電話,24小時有人值班,應急電話為:29507711。在值班室明示應急組織通信聯系人及電話。

(二)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迅速報告應急指揮機構(應急領導小組)。

(三)應急領導小組值班人員接到應急電話后,立即向有關事故應急小組及負責人匯報;特別重大事故,可直接向應急領導小組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同時按規定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根據事故性質,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的簡要經過。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7、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8、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9、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一)響應分級按轄區供熱事故嚴重程度、性質和影響時間,分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設備臨時故障、臨時停電以及供熱支管網破裂等導致的停熱,在12小時(含12小時)內恢復供熱的。

2、重要事故:鍋爐主輔機故障、換熱站故障、外網主熱水管網損壞暴裂等原因導致事故停熱,12――48小時(含48小時)內仍不能恢復供熱的。

3、重大事故:因鍋爐暴炸、或其他事故、對附近生命財產構成重大影響的,同時因事故導致長時間停熱,48小時以上仍不能恢復供熱的;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內無法恢復供熱的。

(二)響應程序

(1)工作現場突發事故發生后,由現場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指揮與協調,通知有關各應急救援小組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搶險。

(2)召集調動應急力量:各搶險小組接到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后,立即響應,派遣事故搶險人員、物資、設備等迅速運送到指定位置聚集,并聽從現場總指揮的安排。

現場總指揮按照本預案確立的基本原則、專家建議,迅速組織應急力量進行應急搶救,并且要與各應急救援組織保持通訊暢通。

當現場有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能滿足搶險要求時,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支援。

(3)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必須保護好現場,對危險地區周邊進行警戒封閉,按本預案營救傷員和保護財產。如發生特殊險情時,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三)處置措施

當供熱水網地埋管路出現漏水現象,正、副隊長立即趕赴現場,實地了解情況,同時向主管經理匯報,主管經理組織相關人員立即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搶修方案,并將漏水管線解列,組織人員、機具進行搶修。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采取應急供熱的臨時措施。

(四)應急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事故處置完

畢并恢復正常供熱后,由供熱應急指揮部作出決定,并由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和各搶險隊,各部門負責人安排本部門恢復正常工作。

應急結束后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事故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上報。

(一)應急救援、防護裝置和快速搶險工具是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突發事件必備設備,必須按搶險救援工作需要配置。

(二)應急救援、防護裝置包括防護勞保、應急燈具、滅火器、快速搶險工具等。

(三)應急救援、防護裝置和快速搶險工具實行在崗備用,并做好維護保養、標定校驗工作,保持完好無損。

(四)每年12月底前上報供暖中心應急救援、防護裝置儲備和完好情況。

(五)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所需應急救援材料、機具、設備儲備計劃向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匯報。

(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明細臺帳。

(七)應急救援物資不得挪做他用。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有權動用應急救援物資。

(一)應急狀態關閉后,應立即組織現場清理、傷員安置、生產及生活恢復工作;同時對應急行動過程進行綜合評價,整理應急記錄(包括筆錄、攝像、照相及其它文字資料),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寫出應急總結報告,24小時內上報辦事處備案。

(二)應急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件過程描述,傷亡情況,經濟損失,動用救助力量,參與救助人員,搶險救援情況,應急行動中反應的問題,經驗及教訓。

(三)應急指揮部要認真分析轄區供熱事故原因,從轄區供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四)應急救援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制定下達糾正和預防措施,監督落實,并定期組織驗收。

(一)指揮保障:應急指揮部指揮地點設在工業園區鍋爐房。指揮地點應具備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需要的設施。能隨時接受、傳遞、指揮應急響應有關信息。應急值班電話:

(二)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清單:(略)

(三)通信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以轄區供熱重大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建立相應的通訊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的需要。應急響應期間,供熱應急指揮部要安排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收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指揮、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四)醫療保障:區醫院為應急救援醫療救護定點單位。

(五)經費保障:制定了搶險經費保障制度,財務設立救援專項資金,必須要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挪用此款,中心定期對此項經費進行督導檢查。

(一)培訓:成立培訓領導小組,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明確;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安排培訓工作;指定計劃,分布實施,確保培訓工作的實效性;定期總結,發揚成績,補漏洞,使培訓工作良好運行,有條不紊;定期考核,使培訓工作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

(二)演練:成立應急演練活動組織小組,組長李志強;每季度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參加人員為全隊職工;定期考核,檢查演練的實效性。

(一)責任與獎勵:對在供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

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國環置業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并解釋

(三)預案的生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供熱檢修應急預案篇四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冬季正常用熱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哈爾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供熱生產、運行實際,編制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因供熱設備、供熱管網及附件故障,水、電供應中斷影響供熱生產運行、供熱棄供棄管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對供熱生產運行造成影響,對城市居民生活用熱和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等供熱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協同應對的原則。對突發性供熱故障應急搶險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從總體上由市政府供熱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具體根據故障大小分級分類由各部門組成的供熱故障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以供熱主管部門為主,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多部門聯動,共同做好供熱應急搶險工作。

2、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突發性供熱事件的應急處置堅持以區為主,市區政府分別準備一定數額的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搶險資金,各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完善區級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性故障大小實行供熱企業、區級供熱應急指揮體系、市級供熱應急指揮體系等分級響應。

3、快速處置、就近救援的原則。明確各類突發性供熱故障的響應程序、響應部門和響應時間,確保突發性供熱事件的快速處置。對供熱企業自身力量無法保證快速搶險的,按照就近救援的原則,抽調市、區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實施救援。

4、規范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完善供熱應急搶險體系建設,規范市級供熱應急隊伍建設標準、搶險設備配備標準,對供熱應急隊伍指揮系統、人員配備、設備配備、備品備件登記備案。根據突發性供熱事件搶險需要,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可就近調用市、區供熱應急搶險隊伍、相關設備和應急物資。

(五)事件等級

按照突發供熱應急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大小、持續時間等情況,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ⅳ級)4個級別。

(一)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

1、突發性供熱故障,造成停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上,預計搶修時間超過36小時,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36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運行時間超過36小時,波及供熱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

3、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熱熱源無法運行,對全市供熱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搶修時間預計超過或超過12小時,可能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影響居民生活用熱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12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

3、供熱企業因燃煤不能及時到場影響供熱生產運行的;

4、供熱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供熱小區發生棄供、棄管的。

(三)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搶險時間不超過8小時或供熱故障搶修時間超過8小時,不超過12小時的;

2、突發性供熱故障地點在一、二類街路,搶修作業面對交通流量產生影響的;

3、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8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運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

4、供熱系統失水嚴重,供熱熱源無法正常運行超過8小時的;

5、因供熱問題引發居民圍堵街路的;

6、供熱面積10萬平米以下供熱小區發現棄供、棄管的。

(四)一般性供突發事件(ⅳ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搶修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

2、供熱系統失水嚴重,供熱熱源無法正常運行不超過8小時的。

(一)組織機構

為及時、快速、高效地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成立城市供熱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主管供熱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市應急辦主任

市政府城建副秘書長

市住房局局長

成員:市信訪局局長

市工信委主任

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市財政局局長

市建委主任

市城管局局長

市國資委主任

市安監局局長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市消防支隊隊長

市政府新聞辦主任

哈爾濱市市電業局局長

哈爾濱市供排水集團董事長

哈爾濱市物業供熱集團總經理

市政府應急辦常務副主任

各區區長

供熱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局(供熱辦),負責供熱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突發性供熱事件現場情況,需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的,報請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并根據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指令向有關單位下達啟動市級應急預案指令;遇非供熱設備、管網及附件故障,向市供熱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協調支援事項。

(二)指揮部下設五個組

1、綜合協調組

組長:由市住房局局長兼任

副組長:市政府應急辦常務副主任

市供熱辦綜合處主管副主任

市政府新聞辦主任

成員:由市政府新聞辦一名同志、市住房局宣傳部部長、市供熱辦綜合處處長組成

主要任務:突發事件(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指揮工作,按照分級聯絡方式,迅速溝通、協調相關領導和參戰部門到位。按程序及時傳報信息,跟蹤掌握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與有關領導和部門保持聯系,綜合情況;起草重大突發事件新聞通稿和應急處置報告:組織各單位趕赴現場,統一報道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進行新聞發布;撰寫突發時間大事記。

2、應急處置組

組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副組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相關區主管區長

成員:由市供熱辦供熱管理處處長、市住房局鍋檢所所長、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電業局、市供排水集團、市安監局、各區供熱辦主任組成

主要任務: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及周邊地區交通秩序疏導。迅速對突發事件性質、危害或損失程度做出研判,對突發事件提出適用預案,明確到現場指揮的市領導、處置組織、需調動的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質等。會同市公安、質量監督、安監等部門、當地政府迅速掌握現場情況,制定科學有效的處置救援方案,做好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迅速恢復供熱。為市領導提供應急處置參與意見,協助市領導協調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保障組

組長:市財政局副局長

副組長:市國資委副主任

市物業供熱集團副總經理

相關區主管區長

成員: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供熱辦規劃處處長、市物業供熱集團供熱管理處處長等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任務:會同當地政府并協調相關部門,負責救援物質、設備、資金及人力、物力的調集、供應。負責應急搶險現場的應急保障。

4、專家指導組

組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副組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成員:由市供熱辦科技處處長、市技術監督局相關處長、供熱企業技術專家、設備廠家技術專家等專家組成

主要任務:根據現場救援工作的需要,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到現場,為實施科學有效應對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5、善后工作組

組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副組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市安監局副局長

各區主管區長

成員:由市技術監督局、安監局、住房局和當地政府、事件(故)責任或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和人員組成

主要任務:負責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協調做好受災居民財產理賠、安撫和其他善后處理;做好事件(故)調查及總結評估,并報告市政府應急辦。

各區政府要成立應急指揮協調機構,實行市、區兩級供熱應急聯動機制。

(三)責任分工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職守、信息匯總、上下溝通、綜合協調、預案支持、參謀助手等工作。

市住房局:協調供熱企業組織搶修;在供熱企業搶修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協調市級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幫助供熱企業搶險救援;確需啟動政府臨時接管程序時,會同相關部門協調具有《供熱許可證》的供熱企業臨時接管供熱。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協調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在行政首長預備費中安排供熱應急資金,用于應對供熱突發事件;負責調動區供熱辦、街道辦事處、轄區供熱企業等相關部門落實應急搶險措施,進行應急處置;負責應急搶險區域內熱用戶的政策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供熱應急資金,用于解決政府承擔的供熱應急搶險費用;解決棄供、棄管供熱小區或需臨時接管供熱小區的供熱搶修費用;解決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供熱突發性事故的應急資金;按照政府相關要求,為供熱應急燃煤儲備提供貸款利息補貼。

市信訪辦:做好上訪群眾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共同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解釋和群眾安撫工作。

市新聞辦:負責協調媒體統一進行新聞發布,及時、準確、有序地報道供熱應急事件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市公安局:維護搶修現場秩序,協調解決搶修現場交通管制,依法制止查處各種影響供熱搶險、搶修行為。

市建委:負責追查開發建設過程中,供熱配套工程不到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開發、建筑企業責任,責令開發、建筑企業完善供熱配套工程,達到工程質量標準;對開發企業及其下屬公司發生惡意棄管供熱的進行依法查處。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供熱中的承壓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和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對安全管理、安裝、維修、司爐工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開展培訓。

市國資委:對國有單位實行主輔分離、轉制、改制、兼并等過程中擅自將供熱設施移交,致使發生棄管供熱現象或無法保證供熱的,由市國資委按相關規定處理。

市工信委:負責供熱燃煤短缺時,協調供熱燃煤儲備和鐵路運輸相關事宜。

市安監局:負責供熱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消防支隊:負責因市政停水或供熱系統失水量過大,供熱熱源無法供熱故障時,調動消防車輛支援運水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12319電話信息渠道掌握供熱突發性事件的情況信息,并及時向市信訪辦通報。

哈爾濱電業局:負責做好優先保證供熱用電及解決供熱搶險現場臨時用電,負責停電導致供熱熱源停熱和熱力站停止運行停電故障的快速搶修工作。

市物業供熱集團:負責所轄供熱企業的應急搶險工作,為市政府供熱應急搶險提供救援工作和物資儲備工作。

市供排水集團:負責處理市政停水影響供熱運行事故的供水故障快速搶修工作。

建立供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制度,各單位分別指定1名人員具體負責應急聯絡工作及其職責范圍內支援項目的協調工作。

(四)供熱企業職責

供熱企業是供熱應急搶險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儲備物資和工器具,及時組織供熱事故搶險,盡快恢復供熱。應急突發事件超出企業的可控范圍時,應及時請求上級主管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一)應急隊伍準備。依托大型供熱企業,按照分區配備的原則,建立8支市級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各應急搶險隊伍要保證應急隊伍各技術工種人員配備齊全,配備熟練的電工、電焊工、檢修工、水暖工、力工、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安全員等工種人員。供熱期間,應急搶險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各應急隊伍應具有值班室、24小時備勤人員休息室、大型工程設備存放場地、搶險工器具庫房、搶險車輛庫房、備品備件儲存庫房。

(二)應急設備及物資準備。各市級應急搶險隊伍應配備工程搶險車、大型設備運輸車、發電車等應急車輛;挖掘設備、吊卸設備等大型搶險設備;探測設備、發電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耐熱排污設備、照明設備、排風設備、圍擋器械等搶險工器具。儲備各種型號的保溫管、補償器、閥門、電機、管道泵等應急搶險備品備件,并實現專場存貯、專人管理、登記備案、及時補充。

(三)應急專家組準備。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市技術監督局、供熱企業技術專家、鍋爐及設備廠商技術專家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專家組,對突發性供熱故障搶險方案進行評估或提供搶險方案支持。

(四)應急燃煤準備。由市財政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委托哈爾濱物業供熱集團為市政府儲備10萬噸供熱應急燃煤。

(五)應急預演預練。各應急搶險隊伍應定期組織預演預練,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應急人員搶險能力,確保應急工作反應迅速、措施得當、技術熟練。

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預警,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提出,經市供熱應急總指揮同意,報市應急委批準,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預警,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經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批準,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預警,由區級供熱應急指揮部提出,經區供熱應急總指揮批準,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一)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供熱企業發現突發性供熱故障后,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立即先行組織搶修并分析研判故障大小。

2、屬一般性供熱故障的,由供熱企業自行組織搶修并采取在小區單元張貼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用戶,并在1小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區供熱辦報告故障發生時間、故障原因、涉及面積、影響用戶戶數、預計搶修時間等信息。區供熱辦接到報告后應在30分鐘內將相關故障信息向區政府和市供熱辦供熱投訴受理平臺報備。

3、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搶修時間超過8小時的,升級為較大供熱突發事件。

突發性供熱故障超過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的,供熱企業須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區供熱辦和市供熱辦供熱投訴受理平臺、市長熱線12345、城管熱線12319報告相關信息,區供熱辦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向區政府及主管副區長報告,確保應急搶險工作信息暢通。

(二)較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所在區供熱辦接到供熱企業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組織街道辦事處到達事件現場,組織供熱企業全力搶修,并研判事件等級,事件大小,掌握局面。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

2、根據現場情況,需啟動區級供熱應急預案的,立即向區供熱應急部門相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通知相關單位人員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3、搶險作業面影響交通流量的,協調交警部門疏導交通;需要道路清冰的,由區政府協調區城管局做好道路清冰工作;

4、水、電供應中斷的,與供水、供電部門進行溝通,盡快恢復供水、供電。

5、供熱系統失水影響供熱鍋爐運行的,組織供熱企業采取購水的方式確保供熱運行;企業購水無法仍無法滿足補水需求的,協調園林部門等社會資源力量提供運水支援。

6、發生圍堵街路的,由區政府協調區公安分局做好勸解和交通疏導工作;

7、供熱企業自身搶險力量不足,區應急辦應就近調用區級應急搶險隊伍實施就近救援。搶險物資短缺的,調用應急搶險物資;

8、發生供熱棄供、棄管的,組織具備資質和相應能力的供熱企業應急接管。

(三)重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市供熱辦接到供熱故障報告后,應在20分鐘內分別向主管副市長、市政府政務值班室、市委政務值班室報告相關信息。市供熱辦應在1小時內到達故障現場,了解情況,控制局面;區供熱辦組織街辦事處、社區在1小時內到達故障現場,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

2、市供熱辦根據現場情況,需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的,立即報請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批準,并根據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指令,向有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通知有關單位人員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3、組織專家組,對供熱企業采取的搶險措施予以評估,并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搶險措施建議。

4、事態嚴重的,就近通知市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視搶險情況隨時調用應急搶險隊伍和搶險物資。有可能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的,事件發生所在區政府做好居民暫時轉移安置預案,必要時啟動暫時轉移安置預案。

5、水、電中斷導致供熱熱源、熱力站停熱的,通知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所屬供水、供電成員單位協調供水、供電部門盡快恢復供水、供電。

6、供熱燃煤不能及時到場的,調用市供熱應急儲備燃煤,確保燃煤供應。

7、發生供熱棄供、棄管的,組織國有供熱企業實施應急接管。

(四)特別重大突發供熱事件:

1、市供熱辦接到供熱企業報告后,應在20分鐘內向主管副市長、市政府政務值班室、市委政務值班室報告相關信息,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通知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2、區政府組織區供熱辦、街道辦事處、社區1小時內到達現場,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并做好居民暫時轉移安置預案,必要時啟動暫時轉移安置預案。

3、2小時內組織專家組到達現場,根據供熱故障原因,研究并向現場指揮部提出供熱故障搶險方案。

4、調動市級供熱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隨時調用應急搶險物資。

5、因水、電供熱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運行的,市供水、供電部門主要領導到現場指揮水、電搶險工作。

6、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熱無法運行的,報請市應急辦啟動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調用應急搶險資金和搶險物資全力組織搶險,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善后處置及調查

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供熱應急處置單位要按照事件級別組織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對事故影響、補償、資金支付等情況進行妥善處理,對事件原因、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意見,上報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應急辦。

(一)確保供熱應急資金。市、區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預備資金,用于應對供熱應急突發事件,確保供熱應急事件的快速及時處理,保障城市居民用熱;供熱突發事件搶險、搶修資金應當由供熱企業承擔。市政府確定的應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市財政承擔,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市、區財政共同承擔,較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區財政承擔。

(二)實行供熱應急信息快速反應機制。建立供熱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通訊聯絡網,供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各種供熱突發事件應在20分鐘內按信息傳遞程序完成傳遞,各部門必須做出快速反應。

(三)實行供熱棄管事故處置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擅自委托供熱經營單位或供熱企業移交供熱發生棄供棄管的,供熱單位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產權單位未按職責及時解決供熱問題造成重大影響或解決不當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及下屬公司發生惡意棄管的,開發企業未按職責及時處置或處置不當的,由市建委在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時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程序上報取消其開發資質。

(四)實行供熱事故應急處置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供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對不報、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依法對直接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本預案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二)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供熱檢修應急預案篇五

冬季采暖是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學習的基本保障條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為了能夠及時有效應對冬季供熱期間出現影響居民正常采暖和重點用戶正常用熱的緊急情況,確保居民正常采暖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結合本縣供熱實際情況,制定此預案。

(一)建立冬季供熱應急指揮機構

1、冬季供熱應急指揮部。遇有緊急情況時,負責重大事件和事故緊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負責對應急保障金的啟動使用。

總指揮:經理

副總指揮:副總經理

成員單位:下屬各科室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聯系電話:8888666。

2、設立冬季供熱應急指揮部,建立相應指揮系統。遇有緊急情況時,負責對一般、重要、重大事件和小、一般、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緊急情況的緊急處置組織指揮工作。

(一)緊急狀態和緊急情況。進入居民冬季采暖期間,即為冬季供熱緊急狀態。在此期間,出現的影響居民正常采暖的情況為緊急情況。

緊急情況分為緊急事件、緊急事故和其它緊急情況,并按照影響程度劃分相應等級。其中,供熱期間內因非供熱系統設備設施故障出現的停熱或供熱不達標情況,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事件,稱為緊急事件;因供熱系統設備設施故障出現的停熱或供熱不達標情況,稱為緊急事故;因用于供熱的能源出現短缺及上述未含的其它原因影響正常供熱的情況,稱為其它緊急情況。

(二)緊急事件:分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

1、一般事件:因供熱質量或糾紛,個別人沖動鬧事。

2、重要事件:供熱企業因被嚴重欠費等原因,造成供熱質量嚴重不達標,甚至可能出現停熱或已短時間停熱的情況;因供熱質量或糾紛,小區用戶聚眾鬧事事件。

3、重大事件:供熱企業因被嚴重欠費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熱質量嚴重不達標,出現停熱并達12小時以上并協調無果的;因供熱質量或糾紛,小區用戶聚眾鬧事,可能出現或已出現集體上街或上訪行為的事件。

(三)緊急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設備或管道的零部件在運行中突然損壞、造成局部設備(管道)運行中斷但沒有影響鍋爐運行或正常供熱,修復費不足5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設備或管道的零部件在運行中突然損壞,影響鍋爐停運3小時以內,沒有影響正常供熱。修復費不足20xx元的事故。

大事故:設備或管道的零部件在運行中突然損壞,造成單臺鍋爐停運1天或影響供熱4小時以上,修復費在20xx―50000元之間,沒有人員嚴重傷害的事故。

特大事故:設備數損壞嚴重,供熱處于癱瘓狀態,修復費用在50000元以上,或造成至少1人重傷或死亡,或未到上述條件但性質惡劣,影響極壞者。

(四)其它緊急情況。包括供熱用煤出現短缺的緊急情況。

(一)緊急情況處置程序

1、一般事件處置程序

(1)接到各種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辦公室。

(2)辦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點了解情況,協調矛盾,控制局面。

(3)事件處置后,辦公室將情況報主管領導并密切跟蹤關注該處情況。

2、重要事件處置程序

(1)接到各種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辦公室。

(2)辦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點了解情況,協調矛盾,控制局面。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態的發展,決定是否向主管縣長報告,是否通報相關部門。

(3)事件處置后,辦公室將情況報主管領導,并密切跟蹤關注該處情況。

(4)認真分析事件發生原因,如因欠費問題引起的,則按程序準備材料,向財務科申請應急資金,做好緊急救助準備工作。

3、重大事件處置程序

(1)接到各種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熱管理辦公室。

(2)辦公室接到信息后,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主要領導,辦公室主任及主管領導前往出事地點了解情況,協調矛盾,控制局面。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態的發展,決定是否向冬季供熱應急指揮部門報告。

(3)主要領導經分析認為事件主要因欠費引起,則啟動重大事件應急程序,向財務科申請應急資金;如因供熱站存在嚴重管理問題,則除進行臨時緊急救助外,可考慮對該供熱站采取臨時代管措施。

(4)對準備采取臨時代管措施的供熱站,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代管準備工作。

(二)應急事故處置程序

1.事故報告程序

小事故:3天內報到技術科,供熱站填寫《事故調查報告》。

一般事故:1天內報到技術科和分管經理,供熱站填寫《事故調查報告》。

大事故:立刻報告技術科、分管經理、總經理,供熱站協助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供熱站填寫《事故調查報告》。

特大事故:立即通知技術科、分管經理、總經理,由公司將事故情況上報縣主管領導。

2.事故的應急措施

小事故:立即組織搶修人員和所需物資、工具進行搶修;并在4小時內搶修完畢,并通知技術科。

一般事故:責任科室立即組織和所需物資、工具進行搶修;并在6小時內搶修完畢,通知技術科和分管經理。

大事故:責任科室立即組織人員和所需物資、工具進行搶修并在8小時內搶修完畢,并通知技術科、分管經理、總經理。

特大事故:責任科室立即通知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在確保人員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組織搶險人員和所需物資、工具進行搶修,爭取最短時間恢復正常供熱,并通知技術科、分管經理、總經理;由公司將事故調查及處理情況上報縣主管領導。

3.事故處理程序: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接受事故教訓,杜絕事故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意毀滅證據及現場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小事故:由供熱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填寫《事故調查報告》,工程技術科批復意見、存檔。

一般事故:由供熱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填寫《事故調查報告》報工程技術科、分管經理批復意見,技術科存檔。

大事故:由供熱站寫出事故經過,技術科分析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填寫《事故調查報告》報分管經理、總經理簽署意見,技術科存檔。

特大事故:由事故發生的供熱站寫出事故經過,技術科分析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分管經理、總經理簽署意見,技術科存檔;并在應急領導小組將事故原因分析、預防措施上報縣主管領導。

(三)其它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序。

1、供熱用煤短缺的緊急處置。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定期了解供熱單位的儲煤情況,一旦出現用煤緊張的情況,及時通知煤炭公司協調煤炭運輸。

2、停水、電的緊急處置。及時通知供電局及自來水公司組織協調好供水、供電工作。

(一)部門聯動協調機制。部門聯動協調機制是在供熱特殊情況下,依靠各有關部門的力量對應急事故和事件聯合進行協調的一種方式。供熱期間出現的一般應急事故和事件可啟動各單位聯動協調機制;供熱期間出現的重要應急事故和事件可啟動各單位聯動協調機制;供熱期間出現的重大應急事故和事件啟動縣聯動協調機制。

(二)信息快速反映機制。信息快速反映機制是在供熱值班信息系統和組織網絡的支持下,對應急事故和事件的信息及時處理的一種快速的反應。對各種突發事故和事件必須在15分鐘內按信息傳遞程序完成傳遞,各級領導和崗位人員必須做出快速反應。

(三)供熱動態預警機制。供熱動態預警機制是對可能出現的寒冷天氣、不穩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種警示,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站保持聯絡暢通,做到全面掌握全公司供熱動態,上情下達;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站及鍋爐房有關控制調度部門保持聯絡暢通,隨時了解掌握末端用戶的供暖情況和動態。

(四)事故搶修搶險機制。事故搶修搶險機制是對出現的各種供熱應急事故進行快速排查、處理和恢復供暖的一種能力。制訂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搶修搶險預案,建立搶修搶險隊伍,具備事故自救的能力。

(五)供熱質量評測機制。供熱質量評測機制是對供熱質量進行評價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對供熱質量糾紛進行評判的重要依據,是供暖單位加強供熱調節,提高供熱質量的手段。要高度重視,明確并規范測溫的頻率、時間、測點、數量、方法以及原始紀錄、統計工作。要按規范要求,組織檢查力量和測溫隊伍,對鍋爐房供熱情況和用戶采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熱問題及時處理。對用戶的供熱質量投訴,要進行實測并記錄在案;對涉及經濟賠償的供熱質量投訴,必須有法律認可的第三方見證和有三方簽字的現場實測記錄。

(六)應急臨時代管機制:應急臨時代管機制是冬季供暖期間,供熱站出現的重大事件或事故,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對供熱站所采取的臨時接管的應急措施。

(七)應急物資保障機制。應急物資保障機制是為應急事故搶修搶險任務提供物資準備的重要保證。要根據設備狀況,備齊物品備件;要備齊搶修搶險物資和機械設備,隨時應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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