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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體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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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體勞動合同書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_: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利,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四條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熟悉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六條 企業要貫徹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依法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的待遇,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應對職工特別是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條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職工有權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檢舉。

第十一條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因工傷亡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條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二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三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法定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_________%的福利費用和_________%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_________%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第二十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職業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革、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決定會議。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并依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調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四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沈陽市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雙方應堅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事項進行共商共決。

第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簽字后,報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條本合同經第三條規定程序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五條企業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企業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應采取調減工資、工時、班次以及輪休、培訓等方式,盡最大努力保留職工就業崗位。

第六條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制定職工培訓計劃、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生產實際,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綜合技能。

第七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確需經濟性裁員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同時按規定支付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職工:

(一)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九條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元。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

點工資報酬、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和補貼。

第十條企業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到節假日可以提前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企業扣除職工工資應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扣除和接受企業經濟處罰減發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的20%;減發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本年度職工收入調整,本著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則,參照市政府工資指導線、cpi(物價上漲指數)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經雙方協商確定:

(一)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增加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

(二)企業利潤總額與上年度持平,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或持平;

(三)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下降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減少____%;

(四)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職工放假的,放假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月生活費____元(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三條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執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應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職工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企業應當協助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為職工提供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每周平均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確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待遇,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場所和環境,向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對于損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勞動,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抵制。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工會應及時協助處理,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其醫療費、生活補貼、死亡喪葬費、家屬撫恤費,以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醫療期和相關待遇均按國家、省、市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待遇及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強度標準的工作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的待遇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企業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履行情況年內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七條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時。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企業工會工作方針,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開展“職工與企業風雨同舟”活動,積極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的實現。

第三十條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組織動員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我與企業共命運”為主題的技術攻堅、突擊會戰等崗位建功活動,幫助職工提高職業道德和勞動技能,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引導職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態參與企業事務,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應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與企業行政方協調、協商,反映職工合理訴求,提出爭議調解意見,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條與企業行政方一道,積極對困難職工進行幫扶救助,以凝聚職工,發展企業。企業發生嚴重困難時,應主動與市、區(縣)兩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合作,為困難職工提供有效幫助。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應在簽字后7日內,由企業行政方將本合同及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內,雙方應以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____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企業方首席代表:

工會方首席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五

在公司及單位集體勞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我們都有聽說勞動合同,但是卻忽略了集體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知道和了解集體合同,有利于減少許多合同雙方的糾紛,讓合同雙方有法可依。那么到底什么是集體合同?下面小編就集體合同的定義及相關知識做出如下總結。

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于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雇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雇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雇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簽訂的。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集體臺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六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集體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在我國具有如下特征: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系中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內部勞動關系,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進行商談,并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澈行為。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的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為防止集體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法對集體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規定: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1)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2)協商前的準備工作。

(3)召開集體協商會議。

(4)協商一致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曾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集體勞動合同雖然是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但對整個用人單位的全體職工都是有約束力的。這一點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注意。同時,集體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七

人企業性質: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職務: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協商代表人數:_________協商代表人數:_________

代表產生方式: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釆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六條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本企業實行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本企業實行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第十五條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__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員工病假、非因工負傷的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

第十八條員工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期的工資支付辦法_________。第十九條獎金、津貼、補貼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二十條根據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___%。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_________。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二)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二)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釆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企業必須釆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企業對在__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后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八

本合同由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第十一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____%的福利費用和____%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____%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花費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十九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七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

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工會

董事長: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集體勞動合同書篇九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

甲方 乙方:

企業首席代表: 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于每月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 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__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______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__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_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_________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__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并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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